宅基地使用權人去世後的物權歸屬
宅基地使用權人去世後的物權歸屬這一問題主要是繼承法的相關問題,需要通過繼承有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其進行規範。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屋權屬證書受到國家法律保護。那麼宅基地使用權人去世有那種情形,下面本站小編來對有關問題進行整理。
宅基地使用權人去世後的物權歸屬
宅基地使用權人去世問題分為四種情形:
(1)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2)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3)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4)非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對第一種情形的觀點較為一致,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家庭成員所共同共有的一項權利,繼承人的共有權不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對第二種情形,學者之間的爭議也不大,一般都認可繼承人的繼承權,但根據法律規定的“ 一戶一宅 ”原則,不得再另行申請宅基地。真正存在分歧的是第三、第四種情形,如何解決此種情形下的衝突問題是本文將要研究的重點。
第三種情形,即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的繼承問題,這種情況面臨的最大障礙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該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不得超量多佔。同時,有學者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取得上的無償性,若允許本集體內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繼承,其所佔有宅基地將會無端擴大,損害集體其他成員的利益,有違公平原則,取得是無償,但土地是有限資源,正是基於這種對抗性應該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所限制。但是也有支持者認為,房屋依附於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勢必分離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導致房屋所有權全部權能的行使便無法實現,從而也就損害了房屋繼承人的權益,造成資源的浪費。
對第四種情形,即非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面臨的阻礙和爭議最大,國內學者大致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為“否認繼承說”,與上述案例的判決意見持相同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第二種觀點被稱為“可以繼承說”,理由同上述第三種情形中的支持者觀點;第三種觀點為“有限繼承說”,此種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不過由於宅基地使用權無法繼承的原因,被繼承之房屋所有權有存在期限,即在不能對房屋作任何修葺的前提下,房屋之自然存續時間。
根據以上內容,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屋權屬證書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去世,那麼和房屋產權證書一樣需要經過繼承來確定物權的歸屬。以上就是該問題的解決方式,如果對該問題理解不清,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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