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宅基地管理新規有哪些
一、南海宅基地管理新規有哪些?
1、農村宅基地實行了一戶一宅的政策,規定了農村的村民一戶人口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必須按照批准規定建設。
2、閒置的農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給他人發展農家樂、民宿等新興經營方式,但租賃期限不可以超過二十年。
3、農村宅基地也可以將使用權轉讓、出賣給投資者,投資者享有同樣的權益。
二、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複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併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佔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關於宅基地使用問題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在南海也不例外,在南海,農村的村民也不可能一戶就有好幾處宅基地,存在這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特別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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