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五保戶死後宅基地歸誰
一、五保戶死後宅基地歸誰,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可見,法律對是否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規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當中,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問題。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從宅基地的性質來看,農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其土地所有權仍屬集體所有,在農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親屬死亡或不再使用該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復存在時,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自然消滅。即“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成員的,歸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林地承包經營權如有遺贈協議,受遺贈人可以承包期內繼承承包林地經營權,如沒有遺囑繼承,應該由其所在的集體組織收回,其他的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問題。三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不在遺產繼承範圍內,五保戶死亡後,自應該歸其所在集體的組織所有。四是在《民法》上規定來說,五保戶的侄子、侄女人等不屬於法定的繼承人範圍,如果沒有遺囑繼承,侄子、侄女不能主張進行遺產繼承。
(1)我國農村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療和保死後安葬)時,雙方訂有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2)農村集體組織與“五保戶”未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3)“五保戶”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如果其生前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遺產歸集體組織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則遺產歸國家所有。
(4)對“五保戶”生前有過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遺產分配中給予適當的照顧。
二、農村五保戶死後宅基地歸誰
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在農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親屬死亡或不再使用該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復存在時,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自然消滅。
即“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成員的,歸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綜上,農村宅基地本來就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五保戶死後宅基地自然還是歸集體所有。
三、農村五保戶死後房屋歸誰
房屋屬於遺產的範疇。根據我國《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對於農村“五保戶”的遺產應該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我國農村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療和保死後安葬)時,雙方訂有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2、農村集體組織與“五保戶”未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3、“五保戶”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如果其生前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遺產歸集體組織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則遺產歸國家所有。
4、對“五保戶”生前有過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遺產分配中給予適當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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