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司法強拆合法怎麼辦?
一、遇到司法強拆合法怎麼辦?
遇到司法強拆合法是可以和對方協商的,因為如果是屬於一種合法性的強制性拆除的話,那麼是不存在著侵權行為。房屋被強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程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並最終作出是否拆遷的裁定。
司法強拆一定要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1)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
(2)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此處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個月。
如果不滿足上述任一條件,則行政機關無權申請司法強拆,換言之,作為被徵收人可以維權。
此外,該條文還明確了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
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實踐中多表現為區、縣級人民政府。這就意味著,在房屋徵收工作中活躍的街道辦、村委會、國土部門都無權申請,如果司法強拆的申請主體不適格,也是被徵收人維權的依據之一。
司法強拆也要符合法定程式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54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前,需要先向當事人出具《催告書》,如果當事人在《催告書》送達後10日內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才能提出申請。
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催告義務,或者在送達程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成為被徵收人維權的依據。
此外,司法強拆也應符合“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可見,政府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應該是已經履行了先補償義務的。
如果政府沒有履行先補償義務就申請司法強拆,也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維權。
法院應對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審查:
二、拆遷補償規定是什麼?
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正當程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關於強制性拆除這個問題是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強制性拆除已經嚴重的違反到法律規定了,那麼就可以追究對方的責任,否則的話就是屬於一種合法的強制性拆除,實際上就不存在著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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