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拆遷辦強拆怎麼維權
一、遇到拆遷辦強拆怎麼維權
1、行政複議
政府下達了《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規定不服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因為《行政複議法》規定,如果對地方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群眾只能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但是如果只是對執法部門或者拆遷辦作出的決定不滿,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請行政複議,因為《行政複議法》規定,如果群眾對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選擇向上一級主管部門複議。
法律專家介紹,申請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天之內要申請行政複議,超期就無效了,但是如果群眾的確不知道決定書早已下達,也可以行政複議,但是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遷者拿出了群眾知情的證據,群眾的複議請求將被駁回。
2、行政訴訟
這次政府下達的《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中明確規定“群眾不服決定,也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行政複議和訴訟不能同時進行,可以先複議後訴訟,也可以直接訴訟。
二、行政強制拆遷條件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並送達拆遷當事人;
2、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
3、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提供週轉用房的;
4、拆遷人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的;
5、有要求必須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理由的。
三、強拆的事後補救
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並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後補救的方法是:
1、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如果萬一碰到個清官將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給撤銷了,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迴轉。
2、同時可將訴訟中瞭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進行投訴。
3、將拆遷裁決一案申訴到最高法。
先予執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後執行的一種措施,並不意味著被拆遷人已敗訴,在該案未結案之前,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案的提起,大大增強了被拆遷人推翻(即撤銷)拆遷裁決書的力度,因為法院如果要認定拆遷裁決合法,必然要求拆遷裁決的基礎條件——拆遷許可證也要合法,如果出現拆遷許可證被撤銷的結果,拆遷裁決必然會被撤銷。
隨著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城市進行拆遷。而由於拆越來越多矛盾也越來越多,但自身的利益遭到損害的時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當遭遇到強拆的時候可以進行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來進行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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