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逼遷不成要強拆,應該怎麼維權?
一、拆遷方逼遷不成要強拆,應該怎麼維權?
所謂“非法強拆”是指沒有強制執行法律批准檔案的強制拆除行為。比如在房屋徵收中,如果沒有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屬於典型的非法強拆。又如在違法建築拆除中,如果沒有政府部門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而直接拆除的,屬於非法強拆。
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立即報警求助,同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在被侵害之後可以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若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法律依據有: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最高法院於2001年6月26日在《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批覆》中明確規定,“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
拆遷是需要政府部門進行批准的。且政府部門必須對拆遷地的居民做有效賠償以及相關的安置。如果政府部門強行拆除的話,可以向上級部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相關國家賠償。如果是個人企業所為,可以進行報警,公安機關會對此事進行調查。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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