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房屋被強拆怎麼辦
一、在遇到房屋被強拆怎麼辦?
遇到房屋被強拆,當事人需要保護自身安全,不要盲目使用暴力抗拒拆遷,否則有可能會觸犯刑法。在與乙方爭執不下時,當事人可以撥打110報警,在撥打報警電話時,需要錄音。當事人需要選擇安全地點為拆遷現場拍照取證,為後續維權取證,必要時可以記錄拆遷指揮人員的照片。當事人在取證之後,可以諮詢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二、強制拆遷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滿足強制拆遷的條件: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裁決的申請。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依法進行了調解: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應當遞交《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5條和第6條規定的相關資料,並經行政機關審查決定受理以後,進行調解。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19條規定,“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三、強制拆遷的程式是什麼?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受。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強制拆遷行為對人民群眾的權益是很大的侵犯,因此我國對這樣類似的行為是嚴厲禁止的。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強拆事件的話,一定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者到法院提起訴訟,千萬不可以與強拆的人員硬碰硬,否則的話吃虧的只會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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