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土地和徵收土地有什麼區別?
1、本質區別:土地徵收:徵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徵收而消滅,土地徵用:用完後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
2、實施程式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徵收的程式比土地徵用的程式更為嚴格。
3、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徵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補償不同: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徵用而言要高一些。徵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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