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出讓金怎麼收取?
一、國有土地出讓金怎麼收取?
(一)、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者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轉讓,出讓金徵收標準如下
1、按照原批准用途辦理出讓手續,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35%;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5%;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25%。
2、原批准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並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備案評估地價,下同)減去原用途的現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全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且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10%。
4、出讓年限按國家規定最高可出讓年期辦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40年;工業、綜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二)、新增建設用地辦理出讓手續,出讓金徵收標準如下
1、非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熟地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70%;毛地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50%。
2、經營性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並按成交價繳納出讓金。繳交標準為:熟地不得低於成交價的70%;毛地不得低於成交價的50%。
(三)、土地使用者經取得規劃部門和出讓方同意,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並按下列標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原批准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進行,並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的現時非經營性用地市場價格的差額相應調整,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不得低於差額的45%;改變為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不得低於差額的40%。
2、原批准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的,按改變用途前後的現時備案評估地價的差額相應調整,並不得低於差額的35%。
3、原批准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按改變用途前後的現時備案評估地價的差額相應調整。
4、改變用途後出讓年限按新用途最高可出讓年期核算,出讓時間起點為第一次簽訂出讓合同之日。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怎樣轉讓的?
(一)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條件有無實質性衝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
(4)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5)登記發證。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是否符合都市計畫要求;
(4)受讓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經批准不需辦理出讓手續而將轉讓費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5)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6)登記發證。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流程首先是要向土地管理局做出申請;然後雙方當事人要準備好需要提交的材料;最後是等到稽核通過之後就可以辦理登記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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