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根據發包方和承包方責任主體的不同,包括以下方面:
(一)、發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2、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4、發包方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承包標的。
(二)、承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1、承包方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用於非農建設;
2、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3、承包方沒有依約定交納承包費。
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於土地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我國《農村土地法》第 20 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為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包期為 30 年至 70 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這一法律規定做出這種區分,主要是依據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限的差別,更有利於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到期後,土地應交回發包方處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請續期,發包方如果同意,則重新簽訂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合同可以簽訂終身嗎?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承包合同不可以簽訂終身,其中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承包到期後,土地應交回發包方處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請續期,發包方如果同意,則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另外《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只能在一定年限內進行,不能超過土地承包期限。所以土地的承包合同是不可以籤終生的。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涉及到土地流轉的處理,通常需要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來進行備案和認定,涉及到土地承包違約責任和賠償問題,合同簽訂之初可以進行明確約定,一旦發生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和賠償,但涉及到土地違法行為,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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