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的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在我國,大多數的土地使用權都是有年限的規定的。不同用途的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不一樣的,在城市經濟較為不發達的地方,有很多工廠,這些工廠用地是通過在政府機關劃撥而得來的,屬於有償使用,且有使用時間的限制,工廠的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一、工廠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
年限為50年。
二、工業用地到期怎麼辦?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通過此種方式得到的土地,是不能進行轉讓,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與其他型別的土地的處理辦法是一樣的。如果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需要提出續期申請,逾期未申請的,企業單位會無償收回土地的適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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