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權子女能繼承嗎
土地承包2.25W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方式,承包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由縣政府向承包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作為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憑證。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為什麼法律在此處,只是規定了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而沒有規定一般家庭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呢?
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進行的承包,以農戶為承包單位,按戶承包,按人分地。通過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家庭的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因此農村一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得繼承的,該戶外的其他繼承人不享有該承包土地的繼承權。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終止該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該承包土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為什麼法律在此處,只是規定了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而沒有規定一般家庭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呢?
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進行的承包,以農戶為承包單位,按戶承包,按人分地。通過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家庭的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因此農村一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得繼承的,該戶外的其他繼承人不享有該承包土地的繼承權。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終止該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該承包土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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