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期滿後怎麼辦
土地的所有者是國家或者是集體,土地使用者由於不具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使用的權利是有時間限制的。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也是不一樣的。因此土地使用者最應該關注的就是土地使用期滿後怎麼辦的問題,以及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後需要繼續使用該如何續期土地使用權。
一、土地使用期滿後怎麼辦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如何區分不同的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釋出)第12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包括普通住宅、高檔公寓、別墅等;
2.商業用地:包括百貨商中心、商業店場、購物鋪、超級市場、批發市場等;
3.辦公用地:包括商務辦公樓(寫字樓)、政府辦公樓等;
4.旅館用地:包括飯店、酒店、賓館、度假村、旅店、招待所等;
5.餐飲用地:包括酒樓、美食城、餐館、快餐店等;
6.娛樂用地:包括遊樂場、娛樂城、康樂中心、俱樂部、夜總會、影劇院、高爾夫球場等;
7.工業和倉儲用地:包括工業廠房、倉庫等;
8.農業用地:包括農地、農場、林場、牧場、果園等;
9.特殊用途用地:包括車站、機場、醫院、學校、教堂、寺廟、基地等;
10.綜合用地:是指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用途的房。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有什麼區別?
房屋產權是由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組成。
房屋所有權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
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其中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從土地管理法等國家關於土地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規來看,土地使用期滿後怎麼辦的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了。土地的使用期不同,但是到期後都可以進行統一處理,按照國家現在的規定來說,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了,那麼會採取自動續期的方法進行處理,直到土地使用權再次到期,再次到期後按照以後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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