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糾紛起訴期限是多久
一、土地使用權糾紛起訴期限是多久?
按照民事訴訟法,土地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土地使用權爭議和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爭議和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是兩種不同性質、特點的案件,存在著許多區別,不能混淆。
1、起訴的條件不同,土地使用權爭議必須首先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不是必須首先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犯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起訴的期限不同,當事人在接到人民政府的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才能引起土地使用權爭議案件;三十日期滿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能引起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但當事人在接到人民政府關於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的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超訴的也引起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三十日期滿後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3、糾紛的性質不同。土地使用權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是就土地使用權屬發生爭議,屬確權案件,侵犯土地所有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要就是否構成侵犯土地使用權有爭執,屬侵權案件。
4、訴訟請求的內容不同,土地使用權爭議案件的訴訟請求是確認土地使用權歸屬。屬確認之訴。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等,屬給付之訴。
綜上所述,在廣大農村,由於歷史遺留問題,一些土地的權屬存在爭議,圍繞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的,村民之間首先要協商解決,或者找村委會進行調解。這些不能解決的話,當事人應該在規定時限內發起訴訟,根據民訴法規定,土地使用權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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