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糾紛能調解嗎?
一、土地使用權糾紛能調解嗎?
土地使用權糾紛能調解的,
在土地出讓合同協議上寫上,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國家無償取得,需要標明的內容並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3、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5、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法律規定
二、其他法律規定
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何續期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但具體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怎麼規定的沒有明確和具體。 出讓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四百七十條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對出讓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規定:居住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土地使用權在進行轉讓的時候,一般情況下都需要簽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在合同當中必須要標明的事項,包括地上的建築物以及其他的附屬物所有權,是歸國家無償的進行取得的,還有一些是雙方當事人約定協商好的內容,如果發生糾紛的話,可以依據合同進行處理。
現在生活當中,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爭端的做法是比較常見的,所以一旦發生糾紛的話,第一時間就會尋求律師的幫助,比如說關於土地使用權合同的糾紛是有可能通過律師,其他的組織調解來達成一致,最終,解決這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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