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或撂荒的承包地能否確權?
一、毀壞的承包地的確權登記
承包地毀壞,能否確權要分情況來看:
1.農戶私自毀損了地力的承包地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和第六十條規定,如果耕地地力毀壞程度不重,不能因農戶違法使用承包地耕地行為改變其家庭土地承包關係,應按照原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但是對其違法使用耕地行為,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其依法主張經濟賠償權。
但是毀壞承包地,如果是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也就是承包方沒有將“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義務履行到位,此時村委會如果是發包主體,是可以依法收回土地的。也就是不會予以確權。
2.自然災害毀損的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毀損的承包地,無法恢復的,應核減承包地面積,不再確權登記。
但減少的承包地應堅持公平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從集體機動地和新開墾的土地中找補平衡後,再確權登記。
有水衝沙壓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戶進行確權登記。
二、農戶撂荒土地的確權登記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承包戶全部或部分棄耕、撂荒的土地,原則上按原農村二輪土地承包關係確權登記。
2.對經依法批准,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已依法收回,並重新發包給第三人的,以重新發包後的農戶為主體,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3.對經依法批准,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已依法收回,但沒有重新發包的,納入集體機動地管理。
4.對未經依法批准,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已收回,並重新發包給第三人的,原則上應按原承包戶承包關係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5.重新發包後的第三方不願退回承包地,存在爭議的,可由原承包戶與第三方協商,以協商確定的承包經營農戶為主體,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6.仍存在爭議的,可由當事雙方任意一方申請,通過依法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確定承包經營權主體後,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7.對未經依法批准,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已收回並沒有重新發包的,應按照原承包關係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三、撂荒承包地,村委會可以收回土地嗎?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芫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但是在實踐中,不少地區村裡連續兩年棄耕撂荒的也並沒有被村集體收回。當然也有許多地區是嚴格執行這項規定的,如果是因為這種情況而被村委會收回土地,基本上很難再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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