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應如何處理?
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所籤的合同有效,雙方應履行。但被告改變了房屋座向,雖是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而改變的,按規定被告應在規定期限內告知原告變更方案,被告未告知,這一點被告應承擔責任。合同約定的營業房與變更後修建的營業房存在有價差,應按合同約定安置的營業房與變更後修建的營業房分別進行評估,被告補償原告的價差損失,且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該案合同約定的營業房與現在修建的巷道營業房均可營業,並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只是實現大小的問題。因此,原告要求合同約定營業房以市場指導價3907元/㎡計算價款予以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援。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不要現在的營業房而要求賠償,按《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形式實行作價補償,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被拆除人有權選擇補償形式。”的規定,被告只能按原告被拆遷時的房屋按市場指導價進行作價補償,由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相關推薦:拆遷糾紛:房屋被拆遷,拆遷費應該怎麼繼承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被告交付的營業房與合同約定的房屋朝向、位置均發生較大變化,使原告通過拆遷安置獲得該營業房用於經營的合同目的難以實現,僅從房屋價差補償,不能彌補今後經營的損失。因此,被告的違約屬根本性違約,故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拆遷安置糾紛律師事務所可以找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應當予以解除。即便是被告的違約系他人的行為造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的規定,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由於原告房屋已交被告拆除,該房不能恢復,因此,法律線上質詢被告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安置給原告的營業房以實際價款給付原告,並賠償由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安置給原告的營業房價格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同等地段同類營業房的價格進行確定,本案雙方約定該營業房超面積10㎡,以3907元/㎡計價。因此,原告要求按被告安置的35㎡,以3907元/㎡計款賠償損失及由被告承擔超期過渡費和停業損失費的主張,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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