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涉及房屋拆遷糾紛如何處理?
離婚案件一旦涉及房屋拆遷糾紛問題,首先要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即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產權份額。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婚後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產權份額。3、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4、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夫妻雙方在與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另外還有其他一些特殊情況。前兩種情況下,夫妻雙方佔安置房所有權的份額有較大懸殊,在具體分配房屋時,應著重考慮所有權的份額較多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後兩種情況下,安置房所有權的主要份額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雙方所佔份額相對較少,應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在審理涉及房屋拆遷問題的離婚案件時,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
1、依法分割。夫妻雙方因離婚而導致夫妻關係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係也終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堅持平等原則,對婦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適當予以照顧。夫妻離婚時分割拆遷安置房也應當遵循上述原則進行。
2、調解處理。由於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拆遷房屋處理的往往牽涉到案外人,而離婚案件的訴訟主體僅限於原、被告雙方,法院只能對離婚雙方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不能對案外人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因此,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拆遷房屋處理的,只要關係到案外人的民事權利,只能進行調解。大多數情況下,促成當事人和案外人就拆遷房屋問題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對拆遷房屋處理意見中具有可執行內容部分製作民事調解書。
3、另案處理。如前所說,離婚案件的訴訟主體僅限於原、被告雙方,如果案件涉及到拆遷房屋處理,且關係到案外人的民事權利,經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是不能徑行作出判決的,因案外人並非離婚案件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法院不應當通知其作為離婚案件當事人參加訴訟,離婚訴訟當事人也不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離婚訴訟主體以外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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