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離婚外嫁女難道就不能享有徵地補償款嗎?
隨著城鎮化推進,徵地拆遷工程也在全國各地興起,越來越多的徵地補償問題也隨之凸顯。
而如果對被徵收人的徵收補償糾紛解決不好,不僅影響被徵收人的實際利益,也勢必會影響地方的秩序。
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多年代理的徵收拆遷案件中,很多被徵收人都非常關心外嫁女的補償問題。
下面就由在明律師來說說外嫁女的補償問題。
最高法公佈了這樣一件關於外嫁女的判決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羅山縣龍山鄉某社群居民委員會某居民小組的居民曾__登記結婚,婚後其戶口遷入被告處,且在被告處分有責任田。
原告與曾__登記離婚,離婚後原告的戶口一直在被告處,其在被告處分的責任田一直未調整。
被告村民組的土地被徵用,經該組集體討論決定該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補償款31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已與本組村民曾__離婚為由,未將該款分配與原告。
裁判結果
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雖然於2011年與被告村民曾__離婚,但原告自1999年結婚後其戶口一直在被告處,且在被告村民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確定分配徵地補償費方案時具有被告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補償款的請求應予支援,依法判決羅山縣龍山鄉高灣社群居民委員會魯畈居民小組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補償款31000元。
在明律師評析:該案件突顯出來的外嫁女的相關法律點有:
1、外嫁女出嫁後戶口遷入夫家所在村,且享有事實上的權利義務。
此時,如果夫家所在村徵收拆遷,外嫁女是有權利能分徵收補償款的。
而如果是外嫁女原村徵收拆遷,外嫁女再去爭補償款,就有點不合理了。
2、上述案件的分歧點在於:外嫁女離婚了,還能享受原本不是自己所屬村集體,後來在事實以及法律上都形成了自己所屬村集體的徵收補償嗎?從最高法的判決看,外嫁女雖離婚,但其戶口已落戶在“前夫”所在村集體,且有事實上的權利,因此是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也當然享有補償款的分配權利。
該案的判決彰顯了公平、公正的法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該立法的意義在於保證離婚或者喪偶的婦女能夠擁有一份承包地,並應當對該承包土地被徵用後的安置補助費享有分配權,充分保證每一個人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而該案判決不僅在於彰顯法理,更在於堅持了社會“男女平等”的情理。
在徵收拆遷實踐中,很多地區明顯的“歧視”外嫁女。
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在補償問題上,很多地方是不給外嫁女補償的。
對於外嫁女的原村,他們會以本村僅包括現住有人口進行分配,而不是以戶口所在劃分;對於外嫁女新進的夫家村,該村會以補償分配以戶口為限推脫。
這樣的相互推諉,明顯的將“外嫁女”拒於千里之外,外嫁女的權益無從保障。
所以,在明律師要提醒的是:最高法的判決案例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外嫁女的補償問題應依據其戶口所在以及事實上的權利來區分是否有補償權利。
在明律師在代理的數起外嫁女案件中,也依據上述法理及規定,為很多外嫁女爭得了補償利益。
所以,如果有被徵收外嫁女得到不合理對待時,一定要及時採取法律維權措施,保障自己的徵收補償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的判決只是一個比較概括的現象。
徵收拆遷畢竟是一個政策性工程,具體的問題也還要結合具體的地方政策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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