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規定“外嫁女”不能參與徵地補償分配,法律認可嗎
陳女士和小王是一對母女,家住湖南“幸福村”,都是土生土長的村裡人。然而村裡分配徵地補償款時,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組長卻說,陳女士和小王沒有資格參與補償款分配。這是咋回事?
村裡規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能分徵地補償款,合理嗎?
陳女士和小王都出生在幸福村,戶口從出生起就沒有遷出過村。按理說,分配徵地補償款時,母女兩個不應該沒有分配資格。
可是村民小組長說,村裡制定的分配方案中列明瞭兩條關於“外嫁女”的特殊規定:“外嫁女”本人不得參加組上任何分配;“外嫁女”生育的子女戶口落戶在本組,只享受國家政策的相關待遇,不參與組上任何分配。
陳女士的丈夫,也就是小王的父親王先生是外村人,是和陳女士結婚後才搬到村裡的,“出嫁從夫”,所以陳女士屬於“外嫁女”,小王屬於“外嫁女”生育的子女。因此,母女二人都不能參與徵地補償款分配。
不知道有沒有其他朋友見到過這樣的村規民約,又是否認可這樣的村規民約呢?這樣的分配方案真的合理合法嗎?
一路告到省高院,法院作出判決:足額支付補償款!
陳女士覺得自己和女兒的戶口都在村裡,是地地道道的村民,村裡沒道理不給自己和女兒分補償款。和村裡協商無果後,她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希望能在法律的幫助下保護自己和女兒的合法權益。
一、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陳女士的戶口雖然一直在幸福村,可是她本人卻在城裡打工,而且用人單位還幫她買了社會保險,所以認定陳女士“不具備劉家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身份”,不享有參與徵地補償款分配的權利,最終駁回了陳女士的訴訟/上訴請求。
陳女士不服,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省高院在審理過程中給出了不同的意見。
省高院認為,雖然陳女士在外打工,也有用人單位購買的社會保險,但是她的基本生活保障仍須依附於該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本身就是為了對失地農民進行安置和補償,陳女士和她的女兒小王都是因為徵地,永遠喪失了被徵收土地的承包權,所以陳女士和小王應當享有其戶口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徵收的補償。
另則,省高院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規民約不能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權利的內容。因此,案涉村組制定分配方案時,作出“外嫁女以結婚證為準,一律不參加組上任何分配;外嫁女生育的子女戶口落在本組,一律不參加組上任何分配”這樣的規定,侵犯了陳某和小王等“外嫁女”及“外嫁女子女”的合法權利。
最終省高院作出判決,撤銷一二審法院的涉案判決,要求案涉村組向陳女士和小王足額支付徵地補償款。
即明拆遷律師希望大家通過這個案例能夠明白,並不是嫁給了“村外人”,或者到村外打工,就意味著你拿不到村裡的徵地拆遷補償了。參與所在村組的徵地補償款分配,是“外嫁女”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
對“外嫁女”來說,在村組以“外嫁“為由剝奪你參與補償分配的權利時,有效證明自己的成員身份資格非常重要。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員,咱們當然有權利參與村組利益的分配。
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外嫁女”參與徵地補償分配的困惑,歡迎在下方留言,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指導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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