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糾紛怎麼處理?
一、農村房屋拆遷糾紛怎麼處理?
第一、行政複議。
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第二、行政訴訟。
對於拆遷單位作出的賠償標準或未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補償的,被拆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徵地補償協調裁決。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機制分為協調、裁決兩個部分,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二、房屋拆遷糾紛怎麼起訴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關於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問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
其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關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農村房屋面臨拆遷的時候,應當和拆遷政府協商具體的拆遷事宜,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實是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當然了,這也是需要根據具體的糾紛型別來進行判斷的,比如說關於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提出行政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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