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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補償款一直被拖延支付該怎麼辦

拆遷安置補償款一直被拖延支付該怎麼辦

拖延履行安置補償義務是徵地拆遷中的常見情形。李先生所在的村莊因城中村改造專案而進行了拆遷,但李先生卻一直未收到本應屬於自己的拆遷安置補償款,多次詢問村委會,卻都被冷臉趕了出來。諮詢了專業律師後,李先生開始了自己的維權道路。

庭審雙方

原告:李先生

被告:市政府

案件概述:

李先生的拆遷安置補償款一直被拖延支付,多次詢問村委會未果還被趕了出來。2019年6月份,李先生向村委會郵寄了村務公開申請,請求公開本村城中村改造專案徵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的決議和參會人員表決簽名檔案以及村委會和被拆遷人拆遷的房屋拆遷補償款數額、支付情況等的明細檔案,但一直未收到答覆。

2019年7月份,李先生向市政府郵寄了針對村委會不公開村務的查處申請。市政府在收到申請後轉交給當地農村經濟管理局和民政局就該情況進行調查瞭解。但李先生卻依舊沒有收到任何答覆。

2019年底,李先生就市政府不履行村務公開監督的職責向法院起訴。

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告與被告圍繞該案行政機關是否履行職責、村務公開的範圍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後,法官充分聽取了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宣佈休庭進行合議庭評議,擇日宣判。

庭審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市政府在履行責令職責時,將該申請轉交市農村經濟管理局及市民政局辦理。市農村經濟管理局及市民政局屬於市政府的職能部門,職能部門按照市政府安排辦理可以代表市政府。市農村經濟管理局及市民政局接到申請後,進行調查核實,已向李先生作出答覆。因此市政府已履行法定義務,履行責令之責,故對李先生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在村務公開範圍內。原告要求市政府責令村委會限期依法公佈《村務資訊公開表》的相關內容,該事項在市農村經濟管理局及市民政局作出的回覆函中已經明確回覆,即不存在有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及分配方案的情況。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李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訴。

高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中市政府稱經調查瞭解村集體資金中沒有土地補償款,但是關於相關土地補償款究竟是市政府未向村委會支付,還是土地補償款已經由村委會全部使用完畢,市政府並未予以答覆或者進一步調查核實。市政府另稱,案涉的土地徵收工作並未開始實施。但是根據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情況說明》,案涉徵收專案已經於2017年啟動,已完成徵收的村民達100餘戶,市政府的辯稱顯然不符合事實。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於上訴人的答覆,僅僅是轉述了村委會的陳述,市政府或者其職能部門並未就該陳述是否真實、是否全面、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調查核實,沒有實現村務公開的實質性監督,故不能證明其依法履行了相應職責。市政府應當依據上訴人的申請,繼續調查核實,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最終,高院撤銷了一審判決,並責令市政府就李先生的申請繼續調查核實。

案件解讀:

本案中最大的爭議焦點就是市政府有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履行了調查核實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接到村民反映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負有對村委會村務公開的及時性、全面性和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的法定職責。對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不全面的,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依法公佈。”該規定中的監督職責不應該只是流於形式,而是應保證絕對的約束力和執行力。市政府僅憑村委會的一面之詞,不調查,不核實,該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