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後,還可以爭取合理補償嗎?
一、強拆後,還可以爭取合理補償嗎?
首先我們要分清楚拆遷方是合法強拆還是違法強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此條例明確了在拆遷中的違法建築的拆遷不予補償,這也就給了強拆行徑留出了空隙,這也就產生了不同情況下被強拆房屋損失的不同對待。
對於合法強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如果是合法強拆,只有法院能決定並執行強拆被拆遷人的房屋。在此種情況下,被拆遷人的拆遷損失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進行損失補償。即補償被拆遷的房屋價值、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以及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費等。這樣的損失補償在政府單方面下達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中應明確列明。當然,對於違法建築的合法強拆是沒有補償的。
對於違法強拆,被拆遷人可依據行政拆遷方的違法強拆行為請求賠償。然而,在當下的拆遷中,拆遷方大多會以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具有相關合法證件或者屬於違法建築為由,實施強制拆遷。在被拆遷人還沒明白過來時,房屋已經被拆掉了。但是,是不是違章建築,並非拆遷方一方之言說了算,而是要嚴格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歷史等各種影響因素綜合而定,所以在這裡面存在著很多違法強拆的現象。在這過程中如果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可以行使訴權保護自己的權利。 造成人身傷亡的,根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國家賠償,讓造成損失的部門和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行政相對人可以就此申請國家賠償。但對於政府相關責任人濫用職權違法作出強制拆遷決定,並造成公私財物較大損失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瀆職犯罪。目前政府職能部門相互踢皮球的現象,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建議當事人遇到這樣的情況要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反映,或者尋求專業的律師維權。
二、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強拆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出現錯誤的話,那麼可能導致拆遷補償的矛盾和糾紛,具體情況下,還可以由法院根據相關情況作出判決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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