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徵地補償效力訴訟時效有多久?
合同徵地補償效力訴訟時效有多久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另有規定的”在我國僅指法律對時效期間的長短另有規定,而不是對是否受時效限制另有規定。按本條,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都應受時效限制,只不過不同情況下時效期間的長短不同、開始計算的時間不同、是否應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況不同。無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屬於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應當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至於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應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民法典》規定確定,從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因此,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仍應遵循此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過判決或仲裁機構通過裁決確認,一方在起訴時合同效力並不確定,一方或雙方也無權自行確定。因此當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主張權利,時效期間應從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如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雖然無效,但時效的起算只能以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次日為準,不能以銀行款項借出之次日開始計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張權利被借款人拒絕之次日開始計算,更不能以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之次日開始計算。
合同效力的發生需要自己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有效的準備,只要有關部門稽核通過就可以進行,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具體情況,否則自己的利益保障就會喪失一定的積極性,但是有關問題處置,需要自己進行採取合理的方式,這樣自己的利益才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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