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協議公章必須加蓋嗎?
一、徵地補償協議公章必須加蓋嗎?
徵地補償協議公章是必須加蓋的。公民應當與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因為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是事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部門。政府徵收集體經濟組織的地,就只需要和政府(或者國土管理部門)籤協議就好。
二、土地徵收簽訂徵地補償協議的具體程式是什麼?
1、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釋出徵地通告,告知被徵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徵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3、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
4、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式等民主程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為被徵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需要明確的是,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永遠都是屬於國家的,所以在徵收土地時,公民應當與政府機關的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另外,在簽訂徵地補償協議時,應當就徵地補償的相關情況進行明確,對徵地補償的方式和標準進行說明,避免出現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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