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款和補助款的區別是什麼?
一、補償款和補助款的區別是什麼?
補償款和補助款的區別在於性質的不同,後者主要是帶有救助的性質。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賠償金。
而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的,不需要再向勞動者另行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同時適用的情形是什麼?
關於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能否同時適用的問題,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於對《勞動合同法》第87條如何理解的問題。
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於此條理解有認為應支付三倍經濟補償,還有認為只支付兩倍經濟補償的。
對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只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就行了。因為第46條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違法情形,而第87條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的處理。兩者是並行不悖的,分別適用於合法情形和違法情形。所以第87條的情形只適用2倍就行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許補償款和補助款並不是特別的清楚,實際上從這一方面來講的話,兩者的區別並不是很大,但是後者主要是帶有一種救助的性質,一般情況下都是因為具有法定的情形,所以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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