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補助金有什麼區別?
一、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補助金有什麼區別?
(一)領取條件不同
1、失業補助金
符合下列規定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領取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以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準確定)的失業人員;
(2)參保繳費不滿一年或參保繳費滿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
2、失業保險金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領取標準不同
1、失業補助金
經本人申請,可申領6個月失業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執行。
2、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按失業人員所在地區最低工資的90%計發。
(三)可領取時間不同
1、失業補助金
經本人申請,可申領6個月失業補助金。
2、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待遇不同
1、失業補助金
失業補助金按月發放,從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領取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費和撫卹金等其他待遇。
2、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撫卹金、失業人員創業補貼及一次性待遇、取暖補貼等。
二、失業保險如何領取
1、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沒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長給付期。《失業保險條例》中關於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在實務中,各地可能根據失業者繳費時間的長短,在同一檔次內適當拉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數限制:
申領失業保險金沒有次數限制。《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只規定了有關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而沒有規定限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次數。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申請與失業人員就業期間履行繳費義務相對等。履行繳費滿1年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只要符合《社會保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不管勞動者領取的次數多少。
3、失業保險金領取需要的證明材料: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攜帶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一寸證件照兩張);
(2)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為了使得那些無過錯的職員在離職之後,依舊可以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法院規範明文規定了,只要職員滿足相應的條件,那麼就可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提出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或者是失業補助金的請求的,由於兩者的領取條件不同,故此同一個職員不能享受這兩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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