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債務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包含兩重債務關係,一個是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原生性債務關係;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次生性債務關係。在這兩重債務關係中,第三人與原債權人無任何債務關係,其只對原債務人負有義務。而債務的轉移中間依然只有一種債務關係,那就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關係。
2、生效的要件不同
第三人的代為履行為債權人實現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於債權人的實現,故不須債權人同意。而債務轉讓使得原債務人免責,因而受讓人履行能力對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至關重要,故其生效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3、法律後果不同
債務轉讓在債務人轉移義務後,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而不能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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