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債權人時如何分配被執行人財產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首先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同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1、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不存在先後問題。
2、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依次受償。無擔保物權的,按各債權比例受償。
第二種是多份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1、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對於均僅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來說,其受償順序均由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決定;若債權人是基於所有權或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則該債權優先於普通金錢債權受償。
2、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若申請人之一或被申請人申請進入破產程式,則移交破產管轄法院,中止執行程式;若未能進入破產程式,則恢復執行。
(2)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對已經取得債務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在被執行財產被執行完畢前,有權通過提交參與財產分配申請,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製作分配方案。
(3)被執行人為非企業法人的,其只能一般性規定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386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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