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世個人財產分配如何進行?
一、過世個人財產分配如何進行?
過世個人財產的分配是要先遵從遺囑繼承,有遺贈程式的話優先分配。然後開始法定繼承,依照下列規則分配遺產:①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10條)。②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法》第13條)。原則上是均等,但是有事可以商量。
二、第一繼承人範圍
1.配偶。合法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係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須注意:①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一方仍為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於判決宣告時並未自然死亡)於判決宣告之後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決尚未撤銷,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
2.父母。①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須注意:
生父母對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②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3.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須注意:①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②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還須注意:根據《收養法》第15條,收養須辦理收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收養無效。
4.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名義上為養孫子女,實際上屬於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該“養孫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6.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參與繼承,當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7.胎兒。胎兒的父親死亡,給胎兒保留應繼份額的時候,胎兒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不過,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的應繼份由其父親的繼承人繼承。
繼承開始後,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和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總之,一個成年人在社會上有自己的財產後去世的,那麼這部分的財產是需要分給與其有關係的人擁有的,通常會從過世者的遺囑開始分配,如果是突然去世而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看是否有子女等親屬,有的話就讓這些子女平等分割這些財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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