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和擔保物權人指什麼?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2.71W
律師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六條中的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是指出賣人的經營活動屬於其營業執照明確記載的經營範圍,且出賣人持續銷售同類商品。擔保物權人,是指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擔保物權人,是指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買受人在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中通過支付合理對價取得已被設立擔保物權的動產,擔保物權人請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
(二)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裝置;
(三)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於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
(四)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五)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六條
買受人在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中通過支付合理對價取得已被設立擔保物權的動產,擔保物權人請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
(二)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裝置;
(三)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於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
(四)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五)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是指出賣人的經營活動屬於其營業執照明確記載的經營範圍,且出賣人持續銷售同類商品。前款所稱擔保物權人,是指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擔保物權人,是指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買受人在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中通過支付合理對價取得已被設立擔保物權的動產,擔保物權人請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
(二)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裝置;
(三)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於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
(四)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五)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六條
買受人在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中通過支付合理對價取得已被設立擔保物權的動產,擔保物權人請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
(二)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裝置;
(三)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於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
(四)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五)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是指出賣人的經營活動屬於其營業執照明確記載的經營範圍,且出賣人持續銷售同類商品。前款所稱擔保物權人,是指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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