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與遺忘物處理方法是什麼?
一、概念
遺失物,是指財物持有人,將所持有的財物丟失地點不明確的財物。
遺忘物,是指財物持有人,將所持有的財物丟失地點明確的財物。
二、關於遺失物的刑法規定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佔有人將物遺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一)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果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312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1、拾得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遺失物的特徵
1、遺失物是具體的物。
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2、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佔有。
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那麼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佔有,也就是說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於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徵。
3、是否喪失意思佔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
所謂意思佔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佔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佔有只區別於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於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徵。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於遺失物的一種。比如甲遺忘了揹包在公交車上,那由於遺忘,甲喪失了意思佔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一個揹包,那麼此時甲在不斷尋找揹包的過程中仍然有著意思佔有,但該揹包依然被認定為遺失物。
4、遺失物的重新佔有須通過他人的民事行為。
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如果這隻手機之後被甲所找到了,在丟手機至找到手機這一段持續期間內,手機處於遺失物的狀態。而這個時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說,甲重新取得了佔有權;但是,除非甲能夠通過自身的民事行為找回這隻手機,如果這個時候手機被乙拾得了,那麼不管乙今後做何種行為,收益也好,處分也好,這隻手機對於甲來說,自始至終是處於遺失狀態的遺失物。
(三)收到遺失物應如何處理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本條是關於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處理的規定。有關單位收到遺失物,應當查詢遺失物丟失人,請其認領。無人認領的,上繳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遺失物,應當查詢遺失物丟失人,請其認領。或者存放遺失物品招領處,待人認領。自公安機關收到遺失物釋出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公安機關可以拍賣、變賣遺失物,所得價金七繳國庫。
三、關於遺忘物的刑法規定
(一)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特徵
1、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是指“遺忘物”而不包括“遺失物”
2、要達到“數額較大”以上才構成犯罪
3、“拒不交出的”是指財物遺忘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返還時而“拒不交出的”。“拒不交出的”的時間可界定在開庭審判時,而“拒不交出的”,以侵佔罪論處。
4、屬於告訴的才處理案件。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法定犯罪物件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也有一些人認為,遺忘物和遺失物是同一個事件的不同表述方法。他們認為遺忘物等同於遺失物,只是兩種表述方式不一樣,然而如同上文所提到的內容,它們的概念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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