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的用益物權屬於他物權嗎
一、設立的用益物權屬於他物權嗎?
用益物權是他物權的一種,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包括地役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點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用益物權具體特性: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就是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使用、收益,即為了追求物的使用價值而對他人的物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支配。與此相應,用益物權的內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權能。
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獨立支配的排他性權利,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種權利的具體支配範圍內,可以對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權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3、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一是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的存在形態或使用形態發生變化,會對用益物權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喪失。
二、用益物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的定義】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四條【國有和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的用益物權】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使用制度】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權利的行使】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二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因徵收、徵用有權獲得補償】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二十八條 【海域使用權的法律保護】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三百二十九條 【合法探礦權等權利的法律保護】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如上所述,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其中用益物權具體有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國有城鎮土地使用權和地役權等,在司法實踐中,用益物權一般應該通過書面合同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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