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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塗改借條時間咋辦?

一、原告塗改借條時間咋辦?

原告塗改借條時間咋辦?

原告塗改借條時間可以在法庭上對於這種行為提出異議,但是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確實存在塗改借條的時間。對於證據是否有效以及證明力的強弱,必須經過法庭的審查才能確定。塗改證據屬於違法行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當事人不要擔心證據被塗改後影響該證據的效力,因為法院有依法核實的權力。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審判人員必須認真稽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二、毀滅證據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行為人必須毀滅、偽造的是他人作為當事人的案件的證據。毀滅、偽造自己是當事人的案件的證據的,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沒有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換言之,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必須是有關他人的訴訟案件的證據。

當行為人與其他人均為案件當事人時,如果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證明在客觀上僅對(或者主要對)其他當事人起作用,或者行為人主觀上專門(或者主要)為了其他人而毀滅、偽造證據,則由於存在期待可能性,應認定毀滅、偽造其他當事人的證據。在我國,採納第三種觀點也不存在問題。因為《刑法》第307條第2款所規定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本身就包含了主觀上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意思。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證據,不限於刑事訴訟當事人的證據,而應包括其他訴訟當事人的證據。例如,幫助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毀滅證據,並不限於從物理上使證據消失,而是包括妨礙證據出現、使證據價值減少、消失的一切行為。偽造證據,一般是指製作出不真實的證據。如將與犯罪無關的物改變成為證據的行為,就屬於偽造。

在我們國家民間借貸關係,可以通過法院審理的方式來確定是否需要還款以及最終還款的金額,但是也有一些人為了使借條的訴訟時效不經過,隨意的塗改借條內容,這種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可以提供證據來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