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民法中用益物權包括哪四種?
一、現代民法中用益物權包括哪四種?
現代民法中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用益物權作為物權之一種,著眼於財產的使用價值。在現代民法上,各國物權法貫徹效益原則,已經逐漸放棄了傳統民法注重對物的實際支配、財產歸屬的做法,轉而注重財產價值形態的支配和利用。這種立法趨勢反映到理論研究上即是學者越來越注重對用益物權的研究,然而,對用益物權的法律性質則有不同的闡述。
二、用益物權包括的四個種類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權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
(二)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根據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三)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四)地役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自己不動產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
三、用益物權的特性是什麼?
與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特徵:
1.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即注重對物的使用價值,並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這區別於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的特點。
2.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均為主物權;擔保物權為從物權。
3.用益物權雖然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是從用益物權的具體型別來看,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客體,這主要是便於通過登記公示。
4.用益物權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
用益物權是在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基礎上對資源財產更加合理調配的一種方式,尤其是在上文中提到的四種基本型別權益上,用益物權的調配是比傳統的所有權和擔保物權更加有優勢的,因此相關部門很重視,近些年國家出臺的民法典中也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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