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抗辯權的行使限制是什麼?
現代社會,懂法的人越來越多,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許多不懂法的人,很多人都不清楚抗辯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是有限制的。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抗辯權的行使限制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同時履行抗辯權抗辯權的行使限制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事項。
一、對抗辯權實施限制的必要性。
首先,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從公平原則角度出發的制度設計,但債權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必須適當,禁止權利濫用。其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方和施工方合作完成工程的雙務合同典範,雙方權利義務具有特定性和相互制約性。同時履行抗辯權如被一方頻繁運用,矛盾將不斷上升和積累,導致工程施工難以為繼。考慮建築工程的上述信賴基礎和相互配合依存關係,必須對同時履行抗辯進行限制。
二、根據相互給付牽連性的程度予以限制。
從性質上講,同時履行抗辯並不使對方的請求權歸於消滅,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因此,不論建設方,還是施工方,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均應從嚴掌握。就建設方而言,鑑於建設方能否按進度付款是確保工程正常進行的必不可少的資金保障,建設方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僅囿於最直接牽連,即施工方義務違反對工程繼續施工產生實質性障礙,如擅自停工、擅自變更設計施工等。就施工方而言,其行使同時履行抗辯也應要求與另一方違反對待給付具有直接牽連,但程度要求較建設方相應降低。除了建設方違反主給付義務,部分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的違反,施工方也可進行同時履行抗辯。
同時履行的行使方式上,不允許採取默示方式,須以明示方式為之,履行通知義務。同時履行抗辯除非主張,它不自然產生效力。
三、根據未履行對待給付的程度予以限制。
債務人不履行義務須性質較為嚴重,債權人才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於部分履行之情形。原則上,施工方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須達到“無法正常施工”。因部分履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一方僅得拒絕相應部分之對待給付,不得就全部給付義務為拒絕履行;對於部分履行,程度輕微者,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如拖欠工程款數額微小。而對於施工方申報工程量及相應進度款,如雙方未達成一致,施工方可否進行同時履行抗辯?依筆者見解,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得對抗確保工程如期完工的合同目的,一般情況下,施工方必須保持施工的連續性,保護好已完工程。但為公平起見,如發生爭議後,建設方對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導致施工方確已無法施工的,應允許施工方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於瑕疵履行之情形。瑕疵僅輕微不符合時,不得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此外,建設施工合同普遍採取索賠時限制度,對於不在約定時限內提出相應索賠的,視為認可,也不得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
關於遲延履行之情形。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後果較為嚴重,對債權人造成較大損害時,才能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此外,一方還須履行催告義務,經催告後合理期間內對方仍未履行的,如建設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一般可經催告後一至兩個月停止施工。
首先大家必須瞭解的是,對行使抗辯權做出限制是十分有必要的,其次,必須在債務人嚴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如果大家對於同時履行抗辯權抗辯權的行使限制是什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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