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有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有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後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較為明顯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後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係,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並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並不僅僅是針對後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後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並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一)不安抗辯權是負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享有的抗辯權,當預期的回報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時,產生不安抗辯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並不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期限屆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方履行期屆至。如果負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期末屆至,不產生不安抗辯權,因履行期末屆至,他只能暫停履行的準備,而無從停止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和行使,須雙方履行期均已屆至,但必須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後。在先一方未屆履行期,另一方無權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無產生的必要,在後履行的一方未屆履行期,履行效力尚處於凍結狀態,也無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基礎。
(二)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實體條件是對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危險,使自己的交換目的不能實現。在對方履行期屆至以前,這種危險只是一種現實的危險,而不是一種現實。若等現實的危險轉化為現實,則已無抗辯的機會和必要了。
先履行抗辯權是對方的違約已成為現實。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則在後履行的一無從產生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其不依約履行,則構成違約行為。創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則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無論是先履行抗辯權還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等,都是我國的合同中的抗辯權的規定,此時我們在日常的合同簽訂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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