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屬於債權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債權產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3)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二、《民法典》的基本內容
根據我國立法計劃,中國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目前考慮分為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編纂工作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各分編將在總則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出具體規定。
綜上所述,《民法典》屬於債權產生的原因的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合同行為、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一般來說,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關係大多是發生了上述四種情況,但是也可能會因為其他事實行為引起債權,因此,《民法典》的規定也不是封閉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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