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監護裁決的原則有哪些?
父母對子女負有監護的義務,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爭論的焦點往往在監護權的歸屬上。如何做出有效裁決是對法院的一個考驗,最近,我國制定了民法典,對於和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事情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民法典監護裁決的原則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說法。
一、民法典監護裁決的原則有哪些?
1、支援原則: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離婚父母一方,必須就其個人品格、能力、職業狀況及其與子女間關係而言,能較好地照顧子女(尤其對年幼子女最好能親自照顧),促其身心健康發展。對物質條件與精神支援而言,更應強調對子女在心靈上、精神上的支援。
2、繼續性原則: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監護權行使的決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來的教育、發展獲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雙方均與子女有良好關係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迄今為止大都與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慮上述兩個原則時,兼顧考慮子女的意願及子女的年齡、性別。必須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願往往因其年齡及動機而有所不同,並且如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意願有強烈的影響時,法院應對子女的意願加以檢驗。
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協議分居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有與子女交往的權利(子女交往權的內容包括探視子女)、有參與子女教育的權利、有監督子女撫養的權利、有為子女的利益必要時管理子女財產(全部或一部)的權利。該方應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下,以何種方式適當履行對子女的上述權利。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判決。
二、如果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為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綜上所述,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會採取普通程式進行審理,並最終做出裁決。民法典監護裁決方面的原則是支援原則、繼續性原則和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原則。通常情況下,女方享有對子女的監護權,除非女方有不適合撫養的情形出現。對於沒有拿到監護權的一方,要按照規定支付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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