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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民間借貸怎麼處罰?

一、銀行員工民間借貸怎麼處罰?

銀行員工民間借貸怎麼處罰?

我國銀監會有明確規定,銀行員工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民間借貸活動,一經發現,做開除處罰。

銀行業從業人員需要謹記以下八項規定不得違反:

1、不得以任何方式(如提高存率、私下向存款人支付費用等)誘惑存款人儲存;

2、不能以任何形勢參加或組織非法集資活動;

3、不得介紹他人蔘與民間借貸活動;

4、不得私自代替客戶參與任何投資和購買理財產品;

5、不能借用自己或者客戶的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

6、不得借用客戶的賬戶為自己或者其他銀行從業人員過渡資金;

7、銀行員工不得舉辦和參與典當行業的經營,不得開設貸款公司等機構;

8、不能為民間借貸做資金擔保。

那麼為什麼要禁止銀行工作人員參與民間借貸呢?它有什麼危險?

首先,對銀行來說,其工作人員一旦參與民間貸款與融資,那麼很有可能會捲入該銀行的信貸資金,對銀行的信用造成損害;

其次,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大多都是憑藉自己在銀行工作的身份和便利,一旦東窗事發,說明該銀行在內部管理方面出現了問題,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高利貸借條是否有效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在銀行工作的,都不能夠與與民事借貸活動。且雖然民民借貸活動,一般是是屬於民事糾紛,但雙方若是簽訂了合同,法院對合同依然有保障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