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嗎
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嗎
【案情】
2011年4月5日,劉強因生意週轉需要向好友劉小華借款80000元整,並出具欠條一張。欠條約定還款期限為2013年4月5日之前,利息按同期銀行利息計算。2013年3月1日,劉強因車禍死亡,留有遺產車輛、房屋等若干。劉小華遂向劉強的妻子謝燕主張該筆借款,謝燕以借款主體並非本人為由拒絕還款。
【分歧】
本案中,債權人劉小華有無權利直接以債務人劉強遺產繼承人謝燕為被告提起訴訟?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目前劉小華還不能起訴謝燕,需要待2013年4月5日還款期限已到,劉強的繼承人仍沒有還款,那麼劉小華則才能以謝燕為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種意見認為,就算還款期限已到,劉小華也不能以謝燕為被告主張還款,因為借條是劉強出具的,根據相對性原則,主體已變,故劉小華不能直接起訴謝燕還款。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小華可以直接起訴謝燕,因為劉強已經死亡,其未到期的債務應當視為到期,況且謝燕的繼承與劉小華的債權主張存在直接的厲害關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劉小華目前就可以直接以謝燕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謝燕償還劉強所欠之債務。司法實踐中,債務人死亡,債務未到期,債權人直接起訴繼承人償還債務的情況時有出現,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筆者從保護債權人的立場出發,及雙方之間的厲害關係進行分析:
首先,在法律適用方面,雖然劉強死亡時所欠債務尚未到期,但劉強作為債務人已經死亡,要求劉強履行欠條上的債務已不可能。換言之,作為一方當事人劉強的死亡造成該借條名存實亡,那麼在法律適用上就不能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即已不能適用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同時,在本案中,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及減輕當事人訴累出發,如果仍按借條所載時間履行,那麼遺產如何處理?先繼承則會導致債權人債權實現更加困難,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先提存則會導致增加額外的費用。本案中,劉強死亡後,謝燕以借款主體並非本人為由拒絕還款,此時債權人劉小華仍不能主張權利則會利益受損。
其次,劉小華與謝燕之間就繼承與償還債務之間在本質上存在著直接利害關係,決定了劉小華能以謝燕為適格被告進行起訴。按照《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死亡時,繼承開始,遺產自然就歸屬於繼承人,而遺產是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於債務人的債務未得到清償,在這些遺產上,債權人的債權及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均要從這些財物中實現。那麼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劉小華與債務人的繼承人謝燕之間就存在著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既然雙方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那麼債權人就有權直接起訴遺產繼承人。
綜上所述,本案中,謝燕是適格的被告,即使該債務未到期,債權人劉小華仍可以起訴劉強遺產繼承人謝燕,要求還款。但是還款數額應當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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