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
企業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企業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的約定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那麼企業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呢?本文作了解答,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為避免債權人通過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等剛性手段來解決債務爭端,實踐中,負債企業一般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其一是申請破產。其二就是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在理論上可以分為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和非持續經營條件上下的債務重組兩種。本文中的債力重組是指前者,其目的是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成化企業的資本結構。在實踐中比較成熟的債務重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轉股。也稱債務資本化。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將所負債務轉化為企業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對企業的債權轉化為對負債企業的股權的情況。目前,我國行政法規中規定的債轉股僅限於金融機構與國有大型企來之間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即所謂的政策性債轉股,但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其他企業之間的債轉股,而且,企業間債轉股作為一種緩解企業資金緊缺的新手段已經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
(2)債務轉移。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
(3)債務豁免。債務豁免是指負債企業以低於債務帳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即債權人豁免負債企業的部分債務,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豁免部分債務帶來的損失,應記入債權人當期營業外支出,但負債企業不宜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4)債務抵消或債的混同。債務抵消分為法定抵消和約定抵消兩類。《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條件或者期限。所謂約定抵消就是當事人互負債務,但標的物種類、品質甚至數量均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進行的抵銷。債務抵銷一方面可以免去雙方互動給付的麻煩,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另一方面可確保債權的效力,以免先為清償者有蒙受損害的危險,特別是在破產程式中,破產人對於債權人有反對債權時,其債權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債務,從而使自己處於優先清償的地位。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因此,在債務重組實踐中,債務抵銷與第三方債權轉讓配套運用也較為常見。
(5)直接融資增資減債。直接融資增資減債原則上不屬於直接的債務重組的範疇,但有異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負債企業在資本市場中吸引其他資金注入,改善資金緊缺的狀況,使經營活動順利進行,通過贏利來償還債務。直接融資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利用股票市場,即企業通過在境內外發行股票籌得資金,從而減輕企業的債務負擔。二是發行可轉換債券。
綜上,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有五種:債轉股;債務轉移;債務豁免;債務抵消或債的混同;直接融資增資減債。希望以上由本站小編整理帶來的有關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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