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幾種
一、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幾種
債務重組在民法典中沒有相關規定,可以在企業法律法規中找到相應的依據。
①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②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③債務轉為資本;
④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其中前三種屬於即期清償債務,後一種屬於延期清償債務。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產、發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後,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於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生暫時性財務困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專案中分別反映:“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專案內:“期貨損益”在“利潤表”上單列專案反映;企業年度內申請退會、轉讓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而收回的會員資格投資,應作為投資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提交質押品的帳面價值”以及“持倉合約的浮動盈利”等。
二、企業債務的法律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債務重組》
第八條 採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權。
第十三條以多項資產清償債務或者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所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的確認金額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 債務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資訊:
(一)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分組披露債務賬面價值和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二)債務重組導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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