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應該怎麼起訴討債
一、債權人應該怎麼起訴討債
債權人起訴討債要做好如下工作:
1、準備證據材料
2、起訴: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起訴,需要帶身份證、起訴書、證據材料等。
3、法院受理: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範圍)
(4)當事人的追加。
4、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
(2)程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 )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釋出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起訴討債時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後用於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儲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生活中,很少會有債權人在一開始就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討債,但如果債務人明顯態度不好,堅決不肯還債時,訴訟討債便是最有力的討債方式了,而債權人就要做好訴訟討債的準備,收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寫好起訴狀,及時起訴。在起訴討債的過程中,如果您有任何疑問,都不妨向債權債務律師諮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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