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應如何討債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有些時候,債務還沒有清償,債務人卻由於各種原因死亡,在生活中,有的人就自認倒黴,有的人則找到其親屬吵鬧,也不管其是否有還款義務,這些方法都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可能發生新的糾紛。那麼,債務人死亡時,債權人到底應該如何討要債務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首先我們應該知道的是,即使債務人死亡,債務也不能且不會消滅。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均明確了這一點。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
1、向債務人的配偶討債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有債務的,死亡債務人的配偶負有償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製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則可以向債務人的配偶討要債務,其配偶負有清償義務。
2、向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討債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死亡的債務人有繼承人並且繼承人繼承了其財產的,應當對債務人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的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除非繼承人自願償還,否則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人是否承擔償還責任的事實基礎是其是否繼承了遺產。
3、向保證人討債的情形
《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是說,債務有擔保人,明確約定為連帶保證責任,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在實踐中,要是債務人在還清債務之前就死亡的話,債務會由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人在遺產繼承範圍內對債務進行清償。此外,如果該債務有保證人的話,此時債權人也可以要求你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你需要任何法律幫助,歡迎使用我們本站的線上法律諮詢平臺,我們定將竭誠為你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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