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執行依據認定債務人(夫妻一方)對債權人負有金錢給付義務,但未明確該債務是單方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如何執行債務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主債權為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是否應當執行夫妻另一方(即執行依據上未列明為當事人的一方)的財產,以及選擇採取何種路徑執行,這個問題成為執行案件中困擾司法界多年的、較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難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審判實踐中,對於起訴夫妻一方承擔債務的(大多情況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僅以夫妻一方作為債務人),不追加其配偶為被告,也不在判決書中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從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因可能導致訴訟中的主張、舉證難度較大,影響訴訟效率,債權人對起訴時將夫妻二人同時列為被告缺乏動因。裁判者也趨向於引導當事人在債權債務糾紛中不牽涉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故此情況下,將夫妻二人同時列為被告判令承擔責任的案例非常少見。而或因既判力理論產生的爭議,或因民事案由規定中缺少對類似情況下債權人如何在生效判決後進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張權利的渠道指引,在債權債務生效判決做出後,再判令夫妻另一方應對執行依據中確定的債務承擔共同責任的案例,同樣屈指可數。
基於上述審判現狀,如果執行中簡單的、機械的不參與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不執行配偶一方的名下財產,那麼極可能導致被執行人有財產卻無法執行、債權人利益受損,在下一步的訴訟救濟並不完善的情況下,甚至可能直接影響債權人實現其已經裁判確認的債權,並使得執行工作陷入較為被動的局面。
夫妻一方債務的問題的處理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一定的準備,只要自己的環節操作存在合理的區間就可以有效的處理,不過一般情況下會有不少的糾紛,畢竟是自己的直接利益,一旦有關當事人處置方式出現失誤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保障存在問題,自己需要留意。
-
離婚後雙方財產債務如何分?
律師解析:離婚債務需要共同承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後個人債務,沒有用於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用於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後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上,夫妻離婚應共同承擔債務。法律...
-
離婚後欠債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一般由債務自行處理。律師解析:離婚後欠債一般由債務自行處理。因為離婚後產生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但若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由夫妻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
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割一方負債
律師解答:共同的共同償還個人的一方還。律師解析:離婚債務的分割方式如下:1、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2、若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
-
離婚債務處理方式有什麼
律師解析:離婚債務處理方式雙方可以約定雙方承擔的份額,但是不能對抗債權人。雙方對於共同債務對外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只有共同債務才需要分割。若是對於債務的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