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處置共同財產抵債務合法嗎?
一、夫妻一方處置共同財產抵債務合法嗎?
夫妻一方處置共同財產抵債務是不合法的。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其個人名義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的情形。處分包括出賣、捐贈(多表現為資助一方親屬)或抵償債務,個人消費,同時也包括在經營和管理財產中將財產進行正常交易情形。其結果為導致某種共同財產的原物所有權轉移或滅失。
因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基於各種因素考慮,很少引起訴爭。但在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與雙方財產利益攸關,故爭議較大。由於缺乏相關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存在分歧。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行為是否有效,應當分析處分財產一方是否侵害了另一方的權益,是否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另一方合法權益,則應認定無效。否則應認定有效。
二、夫妻一方處理共同財產的幾種情形
1、事先協商或事後明確進行認可的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情形。夫妻雙方就婚後共同財產已形成共同關係,如果雙方協商同意處分某種共同財產,雖然處分一方在名義上是個人行為,但實際上該行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為已經得到另一方授權。依照“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夫妻一方與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為,故處分財產行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對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對方主張返還財產權利,更不可在中主張分割此財產的權利。
2、經過另一方預設的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情形。夫妻一方在處分某種共同財產時,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經濟約定時亦不提出異議,預設該處分行為。即明知夫妻一方在處分其屬於自己所享有部分財產時不提出反對,依照“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該行為應具有法律效力。
3、夫妻一方在善意情況下處分共同財產情形。夫妻雙方均有權處分共同財產,但如果是善意,系維護共同利益,或有正當事由等,應認定處分行為有法律效力。維護共同利益處分財產類似民法上無因管理行為。與無因管理不同的是義務系道德性,有利己利他的一面,費用系共同的。有正當理由處分財產,如求學、探親等費用支出。因為系善意和正當理由,故具有法律效力。
沒有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處置共同財產都是不合法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夫妻債務的認定方法,屬於一方私有的債務,另一方有權拒絕承擔。因此,用夫妻共同財產來抵個人債務的行為顯然是不適合的,當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進行訴訟要求對相關債務情況進行認定,避免出現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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