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應怎麼處理抵押的房地產受到侵害而使價值降低的情況
抵押擔保2.17W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抵押權人應怎麼處理抵押的房地產受到侵害而使價值降低的情況?
房地產抵押是以房地產的價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的,因此抵押房地產遭受侵害,導致抵押房地產的價值降低,致使房地產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能完全獲得清償。因此,在抵押房地產的價值降低的情況下,法律賦予抵押權人以一定的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二)有權請求恢復原狀或設定與抵押房地產價值降低額相當的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賠償的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三)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抵押權人在抵押房地產價值降低,抵押權受侵害時,還有權請求有過錯的侵害人賠償損失,其取得的賠償金仍應作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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