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擔保法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擔保法所抵押
1、概念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可以抵押與不可以抵押的財產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作用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為這樣,借款者願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當出現違約時,賦予貸款人依法沒收特定的企業資產的權利,被廣泛用來減少與借貸相關的激勵問題(即在拖欠發生時使放款者可以獲得特定資產)。抵押物,指提供擔保的財產。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所訂立的,確認相互之間抵押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抵押也可用於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風險管理,通常的抵押條款都要明確在特定賬戶內必須維持的最低金額。實際上,期貨市場的保證金要求就類似抵押,櫃檯交易的衍生工具經常使用現金或高流動性、低風險證券作為抵押。
一般來說,欠更大金額方要求提供抵押品。如果和約對A為正值、對B為負值,而B欠A更多,則B要提供一定抵押。隨著市值變化,需要維持的抵押金額隨市值上升而上升、隨市值下降而下降。在某一時點,如果市值由正變負,要求提供抵押的一方會發生變化,這會解除原來提供抵押一方的抵押要求。
抵押金額的確定可以基於和約市值水平,也可以基於信用評級,市值或信用評級變化使所需抵押發生變化。
擔保法所抵押等相關資訊如上所述。抵押作為債權的最重要的一種擔保方式之一,在擔保法中的規定不可謂是不詳細。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方面的知識需要我們仔細的研究學習瞭解。如果出現了有關抵押的內容的時候一定要嚴格的按照擔保法中的明確規定進行相應的措施,不可隨意的處理,以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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