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訴訟財產保全反擔保的條件是什麼?
一、合同訴訟財產保全反擔保的條件是什麼
反擔保的成立需具備下列幾個條件: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時,第三人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需符合法定形式。
訴訟保全,又稱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在未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財產保全擔保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保證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的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這就是我國關於訴訟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據,包括訴訟前財產保全制度和訴訟中財產保全制度。
第九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這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反擔保制度的法律依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對於擔保的要求並不一樣。對於訴訟前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對於訴訟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這就是訴訟保全擔保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在。即對於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了被保全人損失,人民法院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當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任由申請人通過法院採取保全措施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將會導致申請人權利的濫用,將會損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針對各種合同訴訟的情況,國家法律逐漸進行完善,才使得受害者的權益在更大的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使得大家的生活水平提高,財產是產生最多的糾紛案件之一,所以才會針對合同訴訟制定反擔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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